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隨縣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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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縣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發〔2009〕56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防范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隨債發〔2022〕1 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隨州市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隨政辦發〔202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單位?。ㄒ卜Q委托單位)通過依法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具備一定實踐經驗的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建設管理職責,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后,由代建單位移交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投資400萬元以上且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投資比重50%以上(含50%)的工程項目應當實施代建制:
(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檢察院、法院,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工程。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人社等社會事業工程。
(三)城區道路、排水、綠化、亮化等非經營性公用事業工程。
農業、水利、環保、林業、交通、國土資源等行業的政府投資項目是否實施代建制,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報縣政府審批。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及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經縣政府批準后可以不實施代建制。
如代建單位通過委托方式確定,則由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根據隨縣經濟發展實際和財力支撐協商予以確定代建費用,在雙方簽訂的代建協議中予以明確,具體標準可參照《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如采用招標方式明確代建單位,則應在招標時就明確代建費用,雙方予以嚴格執行。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職責:
(一)選擇代建單位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
(二)對項目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提出初步設想,在此基礎上協助代建單位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投資概算,下同)、施工圖設計等編制和報批工作。
(三)協助代建單位辦理用地、規劃、環評、水土保持、施工許可等有關手續。
(四)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會同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項目實施區域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補償,以及相關信訪維穩等工作。
(五)負責申報中央、省預算內資金、政府債券資金和其他上級補助資金。
(六)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與結算。
(七)監督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工作。
(八)監督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九)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負責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報有關部門報批。
(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項目,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規定。
第五條??代建單位職責:
(一)在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對項目提出初步設想后,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編制和報批工作。
(二)編制項目預算,經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同意后報請縣財政局組織財政評審。
(三)根據項目代建合同完成規劃、用地、施工許可等前期手續辦理。
(四)依法組織開展項目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施工單位等招標、采購及合同簽訂工作。
(五)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據實向法人單位(委托單位)申請支付項目建設資金。
(六)組織項目施工,并對項目質量、工期和安全生產負責。
(七)負責組織辦理工程結算,協助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八)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部門職責:
(一)縣發改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保障項目前期費用,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明確實行代建,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項目審批和核準手續,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等事項予以明確。
(二)縣財政局督促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嚴格遵守隨債發〔2022〕1號文件規定,防止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代建項目的規劃及用地管理、不動產權證辦理等。
(四)縣住建局負責代建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辦理。
(五)縣審計局依據審計計劃負責代建項目的審計監督,審計對象為項目法人單位,延伸審計代建單位。
(六)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代建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代建項目招投標服務管理。
(七)縣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縣水利和湖泊局、縣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代建單位與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簽訂代建協議,明確項目建設管理的范圍、內容、目標、委托事項、代建管理費和雙方職責等。
第八條??代建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國家和省、市、縣相關法律法規,代建工作應遵循依法、高效、專業、公開原則。
第九條??代建項目應率先落實海綿城市等新建設理念及應用 建筑信息模型?。˙IM)、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等建筑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十條??投資控制執行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照安全、經濟、適用、綠色、美觀的要求實行限額設計,代建單位和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進行設計變更。
第十一條??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計劃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
第十二條??代建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保項目所需資金落實到位,代建項目的建設資金由代建單位審核后按程序及時支付。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將工程實物、檔案移交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應及時接收,并按規定將工程檔案、財務、技術資料移交隨縣城建檔案館。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代建單位和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代建單位和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附件:隨縣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主要流程實施要點
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3年6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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