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隨縣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 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提高城 市綜合承載能力,依據《城鄉規劃法》《建筑法》 《城市地下 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 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隨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隨縣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隨縣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遵守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綜合管廊(包括干線、支線、纜線)是指城市集中建設區范圍內建于地下用于容納兩種及以上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 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而敷設的市政公用管線,如給 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電力、通信、熱力等,不包含工業管線。本辦法所稱的附屬設施,是指為保障綜合管廊本體、內部環境、入廊管線穩定運行和人員安全,配套建設的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給水排水和標識等設施。
第四條 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 規劃先行、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市場運作、免費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綜合管廊建設資 金的統籌,在年度預算和建設計劃中優先安排綜合管廊項目, 并將其納入地方政府采購范圍。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 維護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h政府建立綜合管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工作,解決規劃、建設、運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相關部門按照以下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管理工作:住建部門是綜合管廊建設、運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廊建設及運營維護管理的監督協調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編制綜 合管廊專項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在項目規劃編制、審批中落實規劃條件要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綜合管廊工程項目立項,投資計劃管理和建立健全管廊免費使用制度,制定綜合管廊免費使用標準。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政府支出責任安排財政預算,組織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識別階段的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 應急管理、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綜合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或項目公司是綜合管廊運 營維護的責任主體,按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 技術標準(GB51354-2019)》的要求,負責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維護,并按照約定向管線產權單位提供綜合管廊使用及運營維護服務。各管線產權單位負責本行業入廊管線建設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地 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線綜合規劃、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并納入控制性規劃。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合理確定綜合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 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并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第九條綜合管廊的建設,應嚴格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 劃》,在實施城市新區建設、道路新(擴、改)建、舊城更新、 河道治理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等項目時,與主體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第十條城市集中建設區范圍內的各類管線,原則上應全部敷設于地下空間。對已在綜合管廊建設區域預留位置的管線,在綜合管廊達 到滿載前,除因技術要求無法納入綜合管廊的(如雨污水管網)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管線外,應當全部納入綜合管廊。不得在管廊以外建設管線。對于應當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在管廊外進行建設施工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城市管理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需要,結合管線改造,逐步遷移至綜合管廊內。
第十一條 綜合管廊建設前,涉及穿越城市道路、公路、 鐵路、河道、綠(林)地,農用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 護、樹木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 關審批手續,城市管理部門在審批市政工程時應充分考慮管廊安全距離。
第十二條 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設計除應當符合國家和管 線行業標準外,還應當征求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和入廊管線 單位的意見,滿足所在區域應當入廊管線的需要,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十三條綜合管廊的建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 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工程建設各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建立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后,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合格后,管廊建設單位要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竣工檔案。
第三章??運營維護
第十五條 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必須依法依規選定。
第十六條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或項目公司應當與管線 產權單位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入廊管線種類、時限、費用以及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綜合管廊實行免費使用制度,免費使用費標準,原則上由管線產權單位和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區政府辦牽頭組織發展改革、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協調,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 證、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免費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負責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運營維護,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綜合管廊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養護和維修綜合管廊共用設施設備,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三)配備相應的建筑、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監控和巡查、檢測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保持綜合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六)制訂應急預案,發生險情時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七)發現并制止在管廊安全范圍內從事開挖、爆破、深基 坑開發等影響綜合管廊安全的相關行為,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八)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管線產權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綜合管廊內管線維護、巡查和檢測計劃,并接受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監督檢查;
(二)使用和維護管線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施工時對綜合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四)在綜合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訂管線應急預案,并報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備案;
(六)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管線產權單位廢棄管線的,應及時向綜合管廊 運營維護單位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隱患,并自行清理廢棄管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 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管廊運營過程中,因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責任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運營維護單位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管線產權單位違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操 作規程和管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管線產權單位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建設、施工活動,影響管廊安全運行時,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產權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入廊、管線應當入廊 而未按要求入廊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按已批準的《綜合管廊專項規劃》配建綜合管廊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 五 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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