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獲取隨縣文化和旅游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1.縣文化和旅游局領導簡介、領導班子分工、機構職能和機構設置。
2.縣文化和旅游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
3.縣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工作報告。
4.縣文化和旅游局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5.文化和旅游活動、文化和旅游服務等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6.《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形式
1.?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zgsuixian.gov.cn/)
2.“隨縣文旅云”微信公眾號及其他新媒體。
3.?隨縣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開查閱點。
4.?其他:報刊、廣播、電視等。
5.?線下:隨縣政務服務中心大廳、隨縣圖書館報刊閱覽室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
(三)公開時限
隨縣文化和旅游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在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寫《隨縣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詳細、準確,盡量采取便于本機關查詢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請表可以在隨縣文化和旅游局政府辦公室領取,也可以下載本文附件,申請表復印有效。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隨縣文化和旅游局辦公室現場提出申請。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收信人名稱請注明“隨縣文化和旅游局辦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信地址:湖北省隨州市隨縣烈山湖西路隨縣文化和旅游局三樓;郵政編碼:431500。
3.傳真申請。請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傳真號碼:0722—3339259。
4.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可以在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頁面,根據要求填寫后予以提交;
(二)答復時限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本機關將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三)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并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將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對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4.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5.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本機關將告知獲取的途徑。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機構名稱:隨縣文化和旅游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隨縣烈山湖西路隨縣文化和旅游局三樓
郵政編碼:431500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聯系電話:0722—3339252
電子郵箱地址:sxwlj@ej.zgsuixian.gov.cn
四、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依照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收費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及湖北省財政廳、省發改委《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五、監督和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隨縣人民政府或本機關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隨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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