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隨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7年3月28日
隨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縣級儲備糧的管理,確??h級儲備糧的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縣區域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情況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本縣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h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證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第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糧權屬縣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六條? 縣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方案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議報縣政府批準。
第七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部門為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市農發行)?!?/p>
縣糧食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省和縣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縣政府備案。
縣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費用補貼,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規模,及時將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輪換補貼撥付到縣糧食部門在市農發行的縣級儲備糧專戶,按季撥付、當年結清,并對縣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糧食部門舉報??h糧食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縣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縣糧食部門根據縣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意見,會同縣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共同下達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
縣糧食部門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組織指導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3年為一個輪換周期,每年初由縣糧食部門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入庫年限和市場行情,下達年度輪換計劃??h級儲備糧也可根據上述情況在輪換周期內加快輪換。
第十三條? 縣糧食部門應當將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市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市農發行。
第三章?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四條? 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共同從縣內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經營企業中審核認定承儲企業,承擔縣級儲備糧任務。
縣糧食部門要與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標準、技術規范及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縣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糧食部門。
承儲企業不得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蛘邔ν膺M行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原則上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縣級儲備糧利息、輪換及動用價差據實撥付,保管費用實行定額包干補貼。上述利息、費用、價差由縣財政承擔,經縣財政部門核定后,會同縣糧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農發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糧食部門、市農發行共同核定,可根據糧食市場行情和價格走勢,適時調整。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必要時,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統借統還。承儲企業應當在市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發行信貸監管。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縣或者部分轄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動用,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縣糧食部門根據縣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指導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緊急情況下,縣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鎮(場)人民政府對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動用縣級儲備糧形成的價差損失和出庫費用由縣財政據實承擔。形成的收益上交縣財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對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九條? 市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市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任務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一條? 縣糧食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選擇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存儲縣級儲備糧的;
(三)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庫的縣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以及對縣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由縣糧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縣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蛘咔鍍攤鶆铡?/p>
承儲企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的,由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并責令退回騙取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 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縣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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