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公布實施隨縣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縣政辦發〔2022〕19號),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現將文件制定背景、制定原則、制定過程、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主要有兩大背景:一是2019年10月,省政府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印發了《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明確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本地區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二是我縣中心城區內征收集體土地及其地上附屬物還未制定統一補償標準,過去建設項目的補償多為臨時發文或參照其他政策執行, 無系統、全面、規范性的標準。為進一步規范我縣集體所有土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工作,確保新《土地管理法》在我縣順利實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啟動了新補償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過程
文件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2022年1月初,起草工作正式啟動。在深入調查研究,評估原標準,總結近年來征地補償工作經驗,借鑒隨州市及其他縣(市)等地做法的基礎上,7月底形成初稿,隨后面向局系統內部和社會征求意見,并書面征求了縣發改委、住建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厲山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建發集團等8個單位意見。
三、主要內容
文件分正文和附件兩大部分。
(一)正文部分主要內容。
正文部分共6條內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一條內容作為第四條:“本標準列入或未列入的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的補償,達不成協議的,由征收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國家相關規定評估確認”。這個兜底性質的條款,可以極大增強拆遷補償工作的靈活性。
(二)附件部分主要內容。
1.關于附件1《隨縣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內容。與過去執行標準相比,主要有兩點變化:一是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規定進行了完善,增加了“給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原則上不超過現狀經營房屋補償價值的5%”、“上述標準確實不足的,由征收雙方根據其土地征收前的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有關內容,增強了拆遷補償工作的談判協商空間。二是明確了住宅與非住宅不同的補償思路,使成片廠房補償標準略高于零星自建私房住宅。
2.關于附件2《隨縣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設施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內容。該附件列舉了69種附屬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與過去相比增加了14種附屬物。
3.關于附件3《隨縣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樹木、花卉苗圃等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內容。該附件與原標準相比,對樹木、花卉苗圃的規格、類別進行了適度細化,同時增加6條備注,明確作出已枯萎死亡樹木不予補償、發布征地公告后突擊栽種的樹木不予補償等規定,避免搶種搶插增加補償成本。
4.關于附件4《隨縣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其他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內容。該附件與原標準相比,新增了藥材類青苗補償標準,以及一些田間設施補償標準,如:田間(堰邊)看護房、田間水泥地坪、田間圍墻、田間廁所、田間畜禽舍棚房、田間水池等。青苗補償標準,經比對周邊城市,我縣原補償標準較合理且略偏高,因此新標準對上調比例進行了控制。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