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湖北省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3〕26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推動電動汽車產業加快發展,省發改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做好居民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分時電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政策措施
《通知》主要明確了三項內容。一是實施范圍。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在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基礎上,實行分時電價政策。二是時段劃分及電價標準。執行分時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每日用電時段分為:平段7:00—17:00,高峰時段17:00—23:00(其中20:00—22:00為尖峰時段),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平段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對應標準;高峰、尖峰時段用電價格以平段電價為基準,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1元、0.2元;低谷時段用電價格以平段電價為基準,每千瓦時降低0.15元。三是執行方式。分時電價政策由居民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主體自愿選擇,電網企業應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免費更換或調整分時電能表,更換或調整完成后次月開始執行。分時電價政策選定后執行周期不少于12個月,不選擇執行分時的仍按原方式計價。
三、解決的問題
發改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政策知曉率。電網企業要認真部署、周密安排,按照方便用戶的原則,及時安裝調整相關計量裝置。新建的居民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原則上采用智能設施,滿足有序用電和電力需求響應要求。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