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縣政辦發〔2022〕8號)
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隨縣加快文化和旅游業發展的獎勵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3月7日????
隨縣加快文化和旅游業發展的獎勵辦法
為推動隨縣文化和旅游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世界華人尋根謁祖圣地、全國生態康養宜居福地,根據《隨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隨政發〔2020〕10號)精神,制定本獎勵辦法。
一、資金來源
縣財政預算內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二、獎勵對象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經營的企業、個人和旅游創建單位,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經營但引客入縣的旅行社,也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三、獎勵辦法
(一)文化旅游品牌創建獎勵
1.對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的景區,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省級30萬元)、30萬元(省級10萬元)、20萬元(省級5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的鄉鎮,一次性給予30萬元(省級15萬元)獎勵。
2.對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酒店,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甲、乙、丙級的民宿,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農家樂,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以上項目若由政府投資建設或政府給予補助建設的不在獎勵之列。
3.對成功創建省級文旅名鎮、文旅名村、文旅名街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10萬元獎勵。
4.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文創產品(或文藝作品)、旅游商品評比一、二、三等獎的單位或個人,分別一次性給予8萬元(省級3萬元)、5萬元(省級2萬元)、3萬元(省級1萬元)獎勵。
5.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單位、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8萬元、2萬元獎勵。
6.對認定的全國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基地、湖北省中小學生研學實踐基地(營地)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認定的全國(省級)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省級10萬元)獎勵。
7.對固定資產投資達1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文化旅游產業項目,實行“一事一議”,視投資建設情況適當給予獎勵。在縣城規劃區內建設,投資1億元以上、床位300個以上的商務旅游酒店,在實現盈利前,按企業每年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總額獎補給企業,每年由縣稅務局提供企業納稅和經營狀況證明,由縣財政局核實后,報縣政府按程序辦理。
(二)完善文旅公共服務設施獎勵
1.對旅游景區新建或改建的AAA級、AA級、A級旅游廁所,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7萬元、4萬元獎勵。
2.旅游景區新建旅游標識標牌系統,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經驗收達標后,對國家5A級、4A級、3A級景區分別一次性給予6萬元、4萬元、2萬元獎勵。
3.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民俗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革命紀念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開展文化交流合作、文化遺產保護,進行紅色革命教育,視建設規模、檔次及內容豐富程度,分別一次性給予5至10萬元獎勵。
(三)文旅人才培養獎勵
1.對獲得全國旅游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從業人員,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省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5千元;獲得市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千元、3千元、2千元。
2.對評定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手工藝大師、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專業技術(文化)拔尖人才等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
(四)旅行社組團及地接獎勵
1.獎勵對象
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縣內外旅行社。
2.獎勵條件
(1)一次性組團或接待100人以上旅游團隊在隨縣至少住宿一晚、游覽兩個以上經營性旅游景區(3A級及以上景區)的縣外旅游團隊。
(2)對組團社直接組織、無地接社的旅游團隊,由組團社申請獎勵;對組團社組織、有地接社的旅游團隊,由地接社申請獎勵,獎勵資金分配比例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確定。
3.獎勵標準
對一次性組織旅游團隊(含大巴團隊、火車專列團隊、自駕游團隊等)來隨縣旅游100人以上、至少住宿一晚并游覽兩個經營性旅游景區(3A級及以上景區)的按每名游客20元給予獎勵。
4.獎勵申報
由組團社或地接社填報《隨縣旅行社獎勵申報表》,同時按要求提供包價旅游合同、行程單、游客基本信息、酒店住宿發票及景區門票、旅行社資質證明、旅行社責任險等附件。
四、獎勵申請與審核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向縣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文化和旅游局審核后會同縣財政局報縣政府審批。
(二)申報材料
1.創建國家5A級旅游景區,提供國家文旅部評定文件。創建國家4A級旅游景區,提供省文旅廳評定文件。創建國家3A級旅游景區,提供市文旅局評定文件。
2.星級酒店、民宿、農家樂申請獎勵,提供相關評定文件。
3.成功創建省級文旅名鎮、文旅名村、文旅名街,獲得國家級(省級)文創產品(或文藝作品)、旅游商品評比獎項,成功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和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單位、項目),成功認定為全國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基地、湖北省中小學生研學實踐基地(營地)和全國(省級)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獲獎或評定的文件或證書。
4.文旅公共服務設施申請獎勵,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現場查看。
5.導游、旅游商品及鄉村旅游發展等申請獎勵,提供獲獎或評定的文件或證書。
6.對獲得全國、省級、市級旅游技能大賽獎項的旅游從業人員申請獎勵,提供獲獎或評定的文件或證書。被評定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手工藝大師、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專業技術(文化)拔尖人才等稱號申請獎勵,提供評定的文件或證書。
(三)對違法經營、發生游客傷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有較大負面影響旅游投訴、制造虛假數據和涉及縣委、縣政府“一票否決”事項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享受本獎勵政策。
五、其他
本辦法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獎勵辦法《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快旅游業發展的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隨縣政辦發〔2018〕57號)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組織招徠游客的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隨縣政辦發〔2018〕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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