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個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的處置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隱患,推動個人居住條件改善與縣城建設發展的協調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縣城規劃區內個人自建房屋進行C、D級危房改造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本指導意見所稱的縣城規劃區是指《隨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
第四條??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個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是指縣城規劃區內個人對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原有自建的個人合法居住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達到C、D級危房標準,按程序申請進行維修加固或改建的行為。
第五條??堅持“解危優先、規范操作、嚴格管控”的原則,按照“因地制宜、分區管理、先急后緩、有序推進”的要求,逐步消除個人自建房屋的安全隱患,不斷改善縣城規劃區內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
第六條??嚴禁在縣城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個人自建房屋建設。
第七條??個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包括C級危房維修加固和D級危房改建兩類情形。
第八條??對縣城規劃區內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達到C級危房標準的,在保持原址、原面積、原層數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維修加固的方式進行修繕,確保居住安全。維修加固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增加建筑高度,僅限于墻體、結構加固,墻面刷新和屋面維修。
第九條??對縣城規劃區內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達到D級危房標準的,采取分類分區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分為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
1.核心控制區范圍包括河東核心區、老城核心區、新城核心區、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區。
河東核心區:東至G316國道、西至烈山湖東路、南至曾都區交界處、北至厲山大道的合圍范圍。
老城核心區:東至烈山湖西路、西至炎帝大道、南至規劃南環路、北至寧西鐵路的合圍范圍。
新城核心區:東至烈山湖西路、西至城北二路、南至漢丹鐵路、北至G316國道的合圍范圍。
2.重點控制區范圍包括縣城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除核心控制區以外的區域。
3.一般控制區為縣城規劃區內除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核心控制區內一律不得審批個人自建房屋D級危房改建。
第十一條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內以下區域不得審批個人自建房屋D級危房改建。
1.縣城主干路、次干路兩側臨路建筑范圍;
2.縣城規劃道路、河道及河道岸線控制范圍(含已規劃但未實施的);
3.縣城園林、公共綠地及水體保護范圍;
4.文物保護規劃確定的文物保護控制范圍;
5.有地質災害隱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范圍;
6.縣城重大項目建設控制范圍;
7.房屋所在地段一年內將進行土地收儲的范圍;
8.其他因縣城發展需要控制的區域。
第十二條??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審批個人自建房屋D級危房改建。
1.原有住宅被征收已安置或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
2.為騙取改造審批資格而進行人為破壞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
3.危房改造影響相鄰建筑日照、通風等要求,相鄰權屬有糾紛未妥善解決的;
4.占壓消防通道和鄰里通道的;
5.影響縣城供電走廊、輸油輸氣管線、國防光纜、防洪排澇設施和地下管網等市政設施的(含已規劃但未實施的);
6.房屋現已倒塌或拆除,未進行房屋測繪、評估等佐證材料不全,房屋權屬不明,關鍵資料缺失的;
7.法律法規規定或縣政府明確要求的其他不得進行危房改建的情形。
第十三條??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D級危房,在滿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危房改建的房屋不得超過原土地面積、原建筑高度和原總建筑面積的原則實行恢復性建設。
第十四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個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的規劃審批工作。厲山鎮、開發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對本轄區的建設活動開展經常性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報告違法違規建設情況。
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進行建設的,均屬違法建設。縣住建、消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縣城規劃區內個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危房的個人自建房屋,可以按程序申請危房維修加固,不得擅自拆除重建。經所在地社區(村)、屬地政府審核并簽署意見,報縣住建局審核維修加固方案,維修加固方案通過后,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由規劃管理執法部門監督實施。
C級危房維修加固完成后,由縣住建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危房的個人自建房屋,屬核心控制區及本指導意見規定其他不能改建的區域和情形以外的,可以按程序申請危房改建,嚴格按本指導意見進行申報審批。
第十七條??核心控制區內以及本指導意見規定其他不得進行改建的D級危房,由所在地社區(村)、屬地政府審核后,報縣房屋征收部門確認,結合所有權人意愿,選擇按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按照《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隨縣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個人申請自建房屋D級危房改建,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常住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戶口簿);
2.所在地社區(村)同意建房意見及“一戶一宅”的有關證明材料;
3.土地使用權屬、房屋產權或不動產權屬的證明文件(含宗地圖);
4.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房屋改建平面圖及施工圖(平、立、剖);
5.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D級危房鑒定報告;
6.利害關系人(四鄰)書面意見;
7.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規劃方案;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個人自建房屋D級危房改建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申報:
1.申請人持本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社區(村)審核,屬地政府應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屬地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后,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居民小組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家庭若干信息、現有住房情況、申請建房位置、四至界線、擬建建筑面積及用地面積等,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經審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屬地政府退回申請。若建房選址涉及水利和湖泊、交通運輸、林業、供電等相關部門的,由屬地政府分別取得相關部門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
2.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屬地政府對申請人的建房位置進行現場勘察,結合相關部門意見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申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縣住建局審核的房屋建筑設計圖紙,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放驗線,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會同屬地政府對擬建房屋進行定位放驗線。申請人應將擬建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積、層數、間距、建筑面積、外立面效果等內容在建筑現場公示直至房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或開工后兩年內未建成的,又未辦理延期手續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條??屬地政府應加強審批后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高度、建筑風貌的監管,若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報告。
第二十三條??個人自建房屋D級危房改建工程完工后,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向縣住建局申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憑驗收合格意見書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四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消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和厲山鎮、開發區以及各社區(村)要加強個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聯系與溝通,建立管理和執法的整體協作和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對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鑒定人員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應編制規范、內容具體、結論真實,不得以局部安全鑒定代替整棟房屋安全鑒定。鑒定機構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提高危房等級的,或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的,應承擔相應民事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住建局要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督促鑒定機構配備開展業務所必需的人員和設備,依法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指導意見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部門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本意見由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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