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隨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8月21日
隨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完善土地供應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隨州市土地收購儲備供應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收購、儲備、供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負責土地收購、儲備、供應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
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隸屬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縣人民政府委托,統一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收購、儲備、供應工作。
各鎮(場、景區、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發改、財政、住建、金融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土地收購儲備供應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收購儲備供應,是指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法通過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置換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儲備,并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按法定程序向市場公開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二章土地收購儲備
第五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情況,會同發改、財政、住建等部門共同擬定土地儲備規劃和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確定擬儲備土地的數量和范圍,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凡納入土地儲備規劃和土地儲備年度計劃范圍內的所有土地,必須由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統一收儲,統一開發,統一對外招拍掛供地。嚴禁土地使用者與村組、單位或個人私自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嚴禁改變土地用途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和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用于經營性項目建設,嚴禁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凡未經過收購儲備和招標拍賣掛牌供應的土地,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不得辦理用地相關手續。
第六條下列國有土地應納入儲備范圍:
(一)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履行出讓合同,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蕪、閑置土地;
(四)單位因搬遷、解散、撤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劃撥國有土地;
(五)公路、鐵路、礦場等經核準報廢后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六)為實施城市規劃,由政府決定收回或收購的土地;
(七)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的土地;
(八)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
(九)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
(十)依法改變原批準用途用于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且符合轉讓條件的國有土地;
(十一) 改制企業或兼并企業(含破產企業)的用地,因城市規劃的調整,改變原土地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權人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申請收購的土地;
(十三)使用權不明的土地;
(十四)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七條土地收購儲備實行申報制度。凡納入儲備范圍內的土地,符合轉讓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前向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申報,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收購儲備。
第八條國有土地收購程序:
(一)確定收購對象??h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根據土地使用權人提供的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確定擬收購的國有土地,與有關權益人協商確定收購意向。
(二)權屬核查??h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會同有關單位,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權屬等情況進行實地測量和權屬界定。
(三)征詢意見??h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根據調查結果,對擬收購的土地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四)費用測算。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根據調查和征詢意見結果,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的測算評估,所測算評估的土地收購補償價格應得到原權利人的認可。
(五)方案報批??h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根據土地權屬調查、規劃意見和收購費用測算、收購資金來源等情況,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批準。
(六)簽訂收購合同。土地收購方案批準后,由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收購補償費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雙方約定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等。
(七)支付土地收購款??h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對收購的土地,根據合同約定的補償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金?!?/p>
(八)交付土地。根據收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納入土地儲備庫儲備。
(九)儲備土地入庫前,土地儲備機構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的用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根據土地儲備規劃征收集體土地,由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庫儲備。
第十條以置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后,簽訂土地置換合同。
第十一條土地收購補償費用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收購劃撥土地的補償標準按土地取得成本適當給予補償,地上建(構)筑物按評估現值適當補償;
(二)收購出讓土地的補償標準,根據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評估價格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實際投入適當給予補償;
(三)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國家有關政策和《隨縣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隨縣政辦發〔2022〕15號)和《隨縣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隨縣政辦發〔2022〕19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四)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按照土地轉讓申報價格給予補償;
(五)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按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補償;
(六)政府采取土地置換的,按評估價格結算差價;
(七)涉及城鎮房屋拆遷的,依據房屋拆遷方案給予補償。
第三章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和利用
第十二條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可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等活動,特別是對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三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涉及房屋拆遷的,由土地所在地組織拆遷,也可由縣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拆遷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儲備的土地(單獨選址項目除外)在未供應前,按下列方式進行管理:
(一)縣城主城區范圍內已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可直接供地的地塊由縣建發集團接管;已支付村(社區)土地補償費,未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地塊由原村(社區)繼續管護。
(二)縣城主城區范圍外的儲備土地由所在地負責管護。
(三)負責管理儲備土地的單位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應保證該土地收儲前的使用性質,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挖砂取土破壞土地生態屬性。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必須保證縣政府隨時進行土地供應。土地供應前2個月由管護單位通知臨時利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交還土地。對于種植農作物的,若不能等農作物成熟可適當給予青苗補償。
第四章儲備土地供應
第十五條儲備土地供應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納入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h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應當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儲備土地供應計劃,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范圍內所有建設用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應當統一按計劃從政府土地儲備庫中供應。
第十七條儲備土地的供應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平臺進行公開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八條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應當將儲備土地信息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年限、土地規劃設計條件等。
第十九條儲備土地的供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市場需求,確定擬供應地塊;
(二)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擬定儲備土地供應方案,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審,并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批準;
(三)根據已批準的土地供應方案,通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平臺發布土地供應信息;
(四)依法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平臺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供地,確定土地受讓人;
(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受讓人交納土地出讓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供應土地;
(六)土地受讓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二十條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使用儲備土地的,由用地單位與縣建發集團簽訂儲備土地開發補償協議,按規定支付劃撥土地費用,憑繳費憑證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
第二十一條儲備土地的供應價格不得低于國家公布的用地最低價。其中,城鎮規劃區外的加油站供地價格臨國道的不得低于該地塊基準地價總額的150%;臨省道的不得低于該地塊基準地價總額的140%;臨縣、鄉道的不得低于該地塊基準地價總額的130%。城鎮規劃區內的加油站供地價格另行確定。
第五章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部門將土地儲備專項債劵資金、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補償費專項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從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實行??顚S谩⒎忾]管理,嚴格報批。
第二十三條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應當根據每年的土地儲備計劃實施需要,報請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在每年初向縣財政部門報送所需使用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的方案。
第二十四條使用土地儲備專項資金應嚴格對應到具體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第二十五條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應當建立土地儲備項目庫,土地儲備項目庫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地塊區位、儲備期限、項目投資計劃、收益平衡方案、預期土地出讓收入等情況?!?/p>
第二十六條儲備土地出讓價款包括:
(一)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三)耕地開墾費;
(四)耕地占用稅;
(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費;
(六)土地前期開發成本;
(七)儲備土地管理、出讓前期準備等其他費用;
(八)土地使用權出讓中有關稅費、中介費及借貸款本息;
(九)土地出讓收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構)筑物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移交縣自然資源執法機構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的,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并按合同約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關當事人因土地收購、儲備、供應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土地收購儲備供應中心工作人員在土地收購、儲備、供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1日印發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