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隨縣砂石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4月28日
隨縣砂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砂石資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隨縣砂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發生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砂石資源。
第三條在隨縣境內從事砂石資源開采、運輸、銷售及其管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砂石資源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原則,適度開發、科學開采,有效提高砂石資源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全縣河道砂石資源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由縣政府依法授權的縣國有資本公司統一規范經營。
第六條各類項目建設用砂應當在合法經營的砂站購買。
第七條村民確因自家小型建設需要零星用砂,并從河道采挖的,需向所在村(居)委會申請,上報屬地政府審核同意,并由屬地政府報縣水利和湖泊局備案。采挖應在河道采砂的可采區和可采期進行,采挖的砂石不得銷售。
第八條對經批準設立的涉河工程建設項目和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除依法應履行的行政審批手續外,確需對工程施工范圍內的河道進行清淤疏浚和采挖砂石的,應編制相應專項方案報縣水利和湖泊局批準。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建設管理單位移交政府指定國有公司處理并報縣水利和湖泊局備案。
第九條河道疏浚綜合利用項目所產生的砂石應嚴格按照《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審批管理和使用,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實施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審批的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條河道采砂按規定停采后,采砂施工單位按照河道清理、修復方案做好河道的清理和修復工作,并向縣水利和湖泊局提出驗收申請,由縣水利和湖泊局組織所在鎮、村等相關單位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依法收回并注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一條機制砂場需先辦理企業營業執照、發改部門備案手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手續、環保部門出具的批復及環評報告、水利部門辦理的取水許可手續和水土保持相關審批手續、縣政府相關批文等合法手續后再生產、加工、銷售。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未依法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實施非法采砂、運砂、制砂行為。嚴禁任何未經審批以河道治理、水庫清淤、堰塘清淤、農田整治、開挖魚塘、招商引資為名的非法采砂行為;嚴禁任何以興辦公益事業為名的非法采砂、制砂行為;嚴禁任何無合法砂源、無運砂出貨單的運砂行為;嚴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實施采砂、挖砂行為。違反本辦法實施以上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各地各部門應嚴格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砂石資源開采、運營、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將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移交縣紀委監委處理。各部門在接到上級交辦、各地或其他部門移交、信訪舉報的案件后,必須及時介入調查并在規定時間內依法依規處置到位。各鎮(場、景區、開發區)與各部門之間應消息互通、互相協助。
(一)村(居)委會負責在第一時間發現、制止本轄區內的非法采砂、制砂、囤砂、運砂行為,并在1小時內上報屬地政府。
(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屬地政府作為轄區內砂石資源巡查第一責任單位,負責轄區內村民河道自采用砂的核實審批和監督管理。屬地政府在接到非法采砂、制砂、囤砂、運砂問題線索后,初步核實情況并及時通報執法部門,全程協助,依法處理。
(三)縣水利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許可、監督與執法工作。具體負責河道采砂可采區的劃定、年度采砂計劃編制和報批、發證、監督與執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費等工作;受理各地移交的河道采砂相關問題線索,依法打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非法采砂行為。
(四)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河道范圍以外非法采砂行為的查處,對河道外占用耕地、堰塘的非法采砂行為和非法囤砂占地行為的懲處。
(五)縣林業部門負責林地采砂毀林行為的查處。
(六)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采(運)砂船舶(車輛)的管理,依法查處證照不齊全的采(運)砂船舶(車輛)、非法碼頭以及違法運輸砂石等行為。
(七)縣公安部門負責全縣采砂的治安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幕后策劃、指使、破壞、妨礙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強買強賣、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運砂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運砂車輛的“治超”工作;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八)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制)砂行為。
(九)縣市場監管部門、縣住建部門負責職能范圍內的用砂管理,通過常態化檢查、專項督查、隨機抽查、重點檢查等,督促監管企業建立建設用砂進場原材料臺賬、混凝土配合比和砂石使用臺賬、混凝土出廠臺賬等,確保砂石來源正規合法,杜絕非法用砂行為,依法對無營業執照銷售砂料和非法囤砂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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