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湖北隨州淮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6月25日????
???
湖北隨州淮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湖北隨州淮河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是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準建立的國家級濕地公園。為了加強對濕地公園的管理,全面保護并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有效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濕地保護法》《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湖北隨州淮河國家濕地公園發展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保護中心”)作為專門的管理機構,為縣人民政府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承擔以下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濕地保護區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承擔濕地公園自然生態環境監測、保護和管理工作;爭取和籌措濕地保護、修復建設資金,對轄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基礎設施建設、生態旅游開發、招商及其他項目開發實施統一管理;做好濕地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推廣工作;開展濕地恢復、物種保護和生態科研工作,參加濕地保護和利用的對外交流和合作等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建、交通運輸、文旅、發改、財政、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濕地公園所在的淮河鎮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工作。在本轄區內發現違反本辦法及濕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支持配合違法案件的查處?;春渔側嗣裾畱斉浜现С直Wo中心開展濕地植被保護恢復、棲息地修復、水生態環境治理、濕地保護科研、濕地資源動態監測等工作。
濕地公園的范圍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準的《湖北隨州淮河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2018—2022)》(以下簡稱《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為準,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向社會公布,并標界立碑。濕地公園以倒座灣至謝家灣之間的淮河主河道、灘地和岸邊林地,以及淮河上游右岸重要支流胡家河與周邊山體為主體。濕地公園四至點分別為:西起倒座灣,北達謝家灣,東至上胡家河自然村,南抵胡家河源點,地理坐標介于北緯32°15′?46.72″—32°22′?5.87″,東經113°32′?51.87″—113°37′?23.41″之間。濕地公園總面積373.61公頃,其中濕地面積187.94公頃。
第三條??在濕地公園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濕地公園管理以永續保護淮河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生態資源和濕地人文資源為目的,以濕地保護、修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為主要活動內容,嚴格遵循“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縣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專項資金。
保護中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多渠道籌措濕地保護管理資金,并統一管理使用。
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資金實行??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條??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是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愿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第七條??保護中心應當加強對濕地公園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濕地公園保護相關的科研、監測、教育、宣傳等活動。
第八條??縣林業部門負責對濕地公園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自然生態環境、人文歷史風貌和各類設施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制止違法和破壞行為。
第九條??對在濕地公園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相應的表彰與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準的《總體規劃》是濕地公園保護、建設、管理與利用的依據,由保護中心負責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一條??《總體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因保護、建設與管理工作需要而對《總體規劃》內容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經批準機關同意后,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向相關職能部門報批。
第十二條??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文明建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編制濕地公園及外圍保護地帶和周邊景觀控制區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濕地公園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符合《總體規劃》,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水利和湖泊、住建、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法定程序報批后進行,其選址、布局、建(構)筑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保護中心應當參與濕地公園外圍地帶和周邊景觀區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涉及濕地公園的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四條??禁止在濕地公園保育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濕地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F有不符合《總體規劃》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和拆遷。
第十五條??在濕地公園內從事下列建設活動,應當經保護中心同意后,向相關職能部門報批,依法辦理有關建設審批手續:
(一)設置漂流碼頭、觀景臺、健身廣場等旅游、休閑設施;
(二)恢復或新增石刻、碑文;
(三)設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設圍墻、護欄、橋梁、鐵塔等構筑物及工棚等臨時建(構)筑物,設置廣告、宣傳牌(欄)、指示標牌等戶外設施;
(五)其他建設性活動。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濕地公園內進行建設,應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原則,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并按照規定進行生態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方案)、生態恢復方案等的編制,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方可實施,并嚴格按其要求執行。保護中心應當會同縣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濕地公園內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監管。在進行除險加固、水源地保護等水利項目相關建設時,建設單位應會同保護中心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討,達成一致意見方可立項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濕地公園范圍內建設影響生態環境的生產設施、設置廢棄物傾倒或填埋場地,現有的污染源應當符合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凡經批準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景觀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并對損毀的地方進行生態恢復。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保護中心聯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標明界區,設立界碑、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和挪動。
第二十條??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級保護,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要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限于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在環境承載能力范圍內,可適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等為主題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游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濕地公園內的水體、土壤、野生動物、植物植被、生態環境均屬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應當嚴格保護。保護中心可以根據濕地公園生態容量和生態平衡的需要,對濕地公園的重要區域實行定期休耕保護,或劃定一定的范圍,禁止、限制人員進入。
第二十二條??保持濕地公園內水體的生態原狀,不得擅自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遮掩水體及水面,確需對水體、水面進行整修或利用的,應當經保護中心和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禁止將生產生活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滲坑、滲井等方式間接排入濕地公園?;春渔側嗣裾涂h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生產生活污水排放和生活垃圾的管理,納入集中無害化處理系統,實行達標排放。
第二十四條??保護濕地公園內河道、河床、河灘、河堤等原有的地形地貌,不得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砌石、填土、挖土、開礦、采沙、硬化土地、傾倒廢土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因工程建設、設施維護等確需改變地形地貌的,應當經保護中心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禁止引進任何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未經保護中心同意,不得在濕地公園內放生動物。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濕地公園內狩獵、捕捉鳥類等野生動物。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濕地公園內捕魚,嚴厲打擊設置掠奪性捕撈設施、毒魚、炸魚、電魚等違法捕撈行為。
第二十八條??禁止砍伐、移植、損毀濕地公園內的樹木,嚴格控制在濕地公園內采集植物。因科研需要,確需在濕地公園內采集植物物種、標本、繁殖材料的,應當經保護中心同意,在指定的范圍、地點限量采集。
第二十九條??保護中心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濕地公園的生態監測,對濕地公園的水環境、濕地生態特征、濕地植被演替、濕地保護類群的動態變化及時進行調查和監測,評價其生境適宜性變化及其后果,并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和修復措施,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禁止濕地公園周邊及上游生產生活使用農用薄膜、農藥容器和編織袋等不可降解或者難以腐爛的廢棄物;引導濕地公園周邊及上游生產生活不用或少用含磷洗滌用品,逐步禁止含磷用品的使用,以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等環境的污染。
第三十一條??為保護濕地生態環境,嚴格控制畜禽規?;B殖。在濕地公園內及上游區域禁止規模化養殖畜禽,保護中心和縣農業農村局、淮河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實行“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嚴格控制化學施藥防治病蟲害。因農業、林業病蟲害確需施藥的,施藥單位應及時向保護中心報備,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減少對濕地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刻劃、釘拴、搖晃竹木,損壞綠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筍、果實等;
(二)在景物上涂寫、刻劃、張貼等損壞游覽、服務等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
(三)祭祀、野炊、燒荒等;
(四)未經保護中心批準擅自進行種植和養殖;
(五)游泳、洗澡、洗滌污物、清洗機動車輛和船舶;
(六)其他破壞濕地公園生態資源和人文歷史風貌資源的行為。
第四章??資源利用
第三十四條??開發利用濕地資源必須符合《總體規劃》,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修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保證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三十五條??利用濕地公園的生態自然資源,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傷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應當建立健全濕地公園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明確濕地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等。
第三十六條??保護中心應當充分發揮濕地公園在生態保護與修復、科普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作用,按照“設置合理、圖文清晰、科學規范、整潔美觀,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的要求,組織實施濕地公園宣教工程建設。在服務管理區內設立濕地公園宣教中心,定期開展科普教育活動,并在節假日免費對中小學生開放。對于依托濕地公園開展的宣教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保護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開展濕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研究活動,建立和完善濕地保護及利用技術推廣體系,推動濕地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開展。保護中心應當正確處理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系,積極探索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模式,引導各類主體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建設、開發利用,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三十八條??鼓勵在濕地公園內開展科學調查研究、科普宣傳教育,合理發展生態旅游。從事科研活動取得的成果,其副本應當報保護中心備案。
第三十九條??為滿足濕地公園濕地保護、科普宣教、科學研究和生態旅游的需要,在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前提下,可按照《總體規劃》要求實施基礎服務設施建設和生態旅游項目開發建設。保護中心應當做好濕地公園及周邊區域旅游資源的普查、評價和規劃工作,科學引導濕地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濕地植被恢復應當與景觀改造有機結合,為發展濕地生態旅游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建立濕地公園村(社區)參與機制,協調處理好濕地公園與周邊村(社區)居民之間的關系,引導居民參與濕地公園的保護和建設,在濕地保護建設利用中盡可能地增加居民收入。
第四十一條??保護中心應當根據《總體規劃》,調整農業種植、養殖業結構,引導生產經營者從事與濕地生態保護相協調的種植、養殖業,發展濕地生態農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立濕地公園保護與管理監督檢查制度。保護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對濕地公園保護與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保護中心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或人文歷史風貌破壞的,由縣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保護中心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濕地公園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