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為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特發布森林防火戒嚴令:
一、戒嚴時間: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
二、戒嚴區域:隨縣所轄行政區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邊緣500 米范圍內實施防火戒嚴(林區內正常住戶限居住區之外)。
三、戒嚴期間,嚴禁野外用火,除報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備案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戒嚴區域實施燒荒、焚燒農作物、焚燒廢棄物料、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動火源及其他易引發林地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進入戒嚴區域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登記檢查,及時消除用火、用電等火源隱患。
五、在戒嚴區域從事野營、登山、旅游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并服從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以及各類巡查人員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監督。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戒嚴區域,其監護人要有效履行監護義務,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要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七、發生森林火災時,全縣相關單位和公民都必須服從當地政府和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一指揮和調遣,林業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政府做好前期處置,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火災撲救中的組織指導和協調救援,氣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區域氣象預報,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交通運輸工具,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火場警戒和交通暢通,衛健部門應當組織救治傷殘人員,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
八、凡違反本戒嚴令規定的,由林業部門依據國家、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違規野外用火,應及時制止并舉報(舉報電話:0722-3339222)。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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