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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
為認真落實省委、市委和縣委關于“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專項整治中“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風險防控措施落實不力”的問題整改,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各項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鄉鎮(街道)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隨政辦發〔2019〕29號)精神,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加強全縣鄉鎮應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目標
按照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要求,結合隨縣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加強調研,強化責任,建成適應鄉鎮應急管理工作需要的基層應急管理機構,健全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管理體系,實現基層應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強,廣大群眾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層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顯著提高,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二、規范鄉鎮應急管理機構建設
(一)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鄉鎮應急管理機構設在政法辦公室,加掛應急辦公室牌子。負責轄區內應急管理、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等工作,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交通、通訊、監管執法、檢測監測、應對突發事件等所必須的裝備和設備。原已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不再保留。
(二)選優配強應急管理人員。結合各地實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轄區人口數量、經濟總量、生產經營單位數量、應急管理工作任務等實際情況,通過統籌使用鄉鎮行政、事業編制人員等辦法,配足配強應急辦公室工作人員。應急辦公室根據工作任務輕重適當增加人員,一般應達到3—5名,人員在鄉鎮編制總量內解決。
(三)明確鄉鎮應急辦公室工作職責。應急辦公室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鄉鎮其他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信息臺賬,并及時更新、分析、上報。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或遇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統籌鄉鎮應急救援、民兵、志愿者和社會力量等應急力量建設,配備必要裝備,開展教育培訓,強化協調聯動,提高綜合應對和自我保護能力。加強應急物資保障,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抓好應急物資品種、數量、質量和經費的落實,并加強動態管理,確保隨時調用。承擔自然災害及事故災難應急、安全生產、減災救災等議事協調和指揮機制的日常工作。
(四)加強應急管理經費保障。應急辦公室日常辦公經費和應急管理專項經費納入縣級財政予以保障。應急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裝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演練與救援、宣傳教育培訓、配套設施建設和考核獎勵等;用于保證應急管理工作公務用車,按規定配備應急防護用品等。
(五)強化基層基礎工作。應急辦公室按照“九個一”的標準,抓好轄區內各項應急基礎性工作,即一塊應急辦公室牌子、一套應急管理制度、一套安全生產監管臺帳、一張轄區風險隱患分布平面圖、一套應急管理基本情況數據庫、一張應急管理網格管理動態表、一份重點危險源情況統計表、一套轄區內應急救援預案、一部向社會公開的監督舉報(應急值守)電話。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培訓工作,鄉鎮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應急管理工作人員每年培訓不少于2次,不斷提高基層應急管理工作人員整體素質和履職能力。鼓勵支持基層應急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消防)工程師等專業資格。
(六)嚴格考核問責追究。應急辦公室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對在監管執法工作中不作為或亂作為、存在過錯責任的,依照相關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處理。同時,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和問責追究制,對由于鄉鎮應急管理工作人員、裝備配備不到位,相關人員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或應急管理工作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確保應急辦公室建設任務落實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將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作為全面履行黨委政府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抓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分析研究應急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切實加強對應急辦公室能力建設的組織領導。鎮(場、景區、開發區)的安全生產、消防、防汛抗旱、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工作原則上只明確一個領導分管,必要時由相關領導協管。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地要按照“健全機構、充實隊伍、保障投入、提升素質”的要求,把應急辦公室能力建設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配足配強工作人員,同時要加強和完善行政村(社區)應急管理信息員隊伍和網格化管理建設,全面提升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全縣社會安全形勢穩定。
(三)強化督辦考核??h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相關工作督導,確保工作落實??h安辦要將各地規范應急辦公室建設情況、專兼職人員落實情況、經費保障情況、責任落實情況、業務指導情況、委托執法情況等,納入縣級安全生產年度綜合目標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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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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