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萬福店農場,各風景名勝區、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隨縣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程序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3月14日????
隨縣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消防執法改革的總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湖北省消防條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span>
第二條隨縣轄區范圍內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火災事故,需開展延伸調查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工作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干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span>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應當開展火災事故延伸調查:
(一)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重傷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以上的火災事故;
(二)發生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造成人員受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其他場所火災事故;
(三)有必要進行調查處理的其他火災。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等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發生的火災;
(四)森林、草原、軍事設施、礦井、鐵路等系統領域的火災;
(五)消防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屬于消防機構管轄的火災。
第六條一般火災事故,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由縣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h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縣消防救援大隊牽頭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七條縣消防救援大隊根據火災事故等級、調查范圍和權限,應當在火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交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文件,縣人民政府按程序審批并批復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八條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縣人民政府指定政府相關領導或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火災事故調查組由縣人民政府及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工會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人員組成,并視情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服從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調查處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發布、泄漏事故有關信息和事故情形。
第十條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二)統計人員傷亡情況;
(三)核定直接經濟損失;
(四)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事故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確定調查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組織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除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劃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統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應在更大范圍內征求意見或聽取權威專家建議,也可根據需要,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五)審定并簽發。需要向縣人民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
第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火災事故調查組原則可設綜合組、管理組、技術組等多個工作小組,每個小組至少配備兩名工作人員。調查組各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服從組長的調度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一)綜合組主要職責和任務:
1.負責事故調查組的綜合協調、會務安排、文件處理、后勤保障及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等工作;
2.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調查工作有序開展,對需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3.負責調度和存儲事故調查資料;
4.負責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5.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6.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管理組主要職責和任務:
1.依法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相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2.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3.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4.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技術組主要職責和任務:
1.根據事故調查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2.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3.負責勘查事故現場,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4.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5.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6.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情況復雜的,經火調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可延長60日。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四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
第十五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在查清火災原因的基礎上,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對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進行調查處理。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詢問對象范圍,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及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
第十七條經調查,構成責任事故的火災應重點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明日常管理、審查批準、監督管理、中介服務等部門(單位、機構)應負的責任。
(一)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起火點、起火原因、火災蔓延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二)調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責任。圍繞消防設計、審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消防技術服務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職責履行、責任落實情況。
(三)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火災中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發揮作用情況,查實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四)調查各地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對各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調查,查清各地各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五)調查基層組織履職情況。對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滅火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志愿消防隊建設、群眾性自防自救、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等工作進行調查,查清職責履行、責任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調查結束后,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調查報告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經營范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處置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于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根據調查情況,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
(六)整改措施建議。結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現的地方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并對國家和有關部門在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等方面提出建議。
(七)與火災事故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原則上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并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相關單位應當在收到批復之日起30日內報處理結果,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加強督導。由縣消防救援大隊自行組織開展延伸調查的火災事故,在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將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將調查報告和涉及追責問責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有關材料一并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消防救援機構應提請縣人民政府采取專項整治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火災隱患整治行動?!?/span>
第二十二條火災隱患整治行動期滿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提請縣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從業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馂氖鹿收脑u估組要如實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工作結束后,應當向組織調查的縣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對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力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責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3年3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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