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省能源局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過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隨縣轄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戶用、工商業、黨政機關(含國有及集體產權)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堅持在用戶端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和配電網就地平衡調節。
第三條在準入條件上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均可投資建設和經營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依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管理,無需納入全省年度新能源開發建設方案,在項目備案后直接向縣供電公司申請接入,接入電壓等級“就低不就高”、最高不超過35千伏。
第四條隨縣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堅持“政府引導、備案準入、市場運作、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原則,自愿不強制,競爭不壟斷。縣發改局負責政策引導,項目備案,針對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合同欺詐、無資質承建、違規融資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配合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等執法部門依法依規查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鄉鎮自然資源所)對無不動產證的合法房屋(廠房)出具產權相關證明;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消防安全監管;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對未批先建及私搭亂建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依法予以拆除;縣供電公司負責電力接入方案審查、并網、信息報送及建檔立卡工作。
第五條優先推動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展,支持企業降低用能成本、擴大綠電消費。在接網消納條件允許的區域因地制宜發展戶用光伏。
第二章資源評估
第六條屋頂資源的普查、選擇、評估由投資人負責。禁止選擇房屋產權不清晰的屋頂資源。選擇擬利用的屋頂資源時由投資人依據《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應委托與該建(構)筑物規模、等級相匹配資質的第三方對該建(構)筑物結構的安全性進行鑒定,無鑒定意見或鑒定結論為C、D級的建(構)筑物屋頂資源禁止使用。第三方鑒定機構對鑒定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在項目勘察時發現以下情況,屋頂不宜安裝或者應減少安裝面積:
1.工商業用戶側自發自用電量不足設計發電量50%的建筑;
2.使用壽命已經超過25年且存在結構、消防、電氣等安全風險的老舊小區建筑;
3.墻體、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結構、屋面平臺)已經年久失修,存在結構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4.五年內規劃拆遷或已廢棄的建筑;
5.屋面整體朝陰或周邊有大面積遮光影響的建筑;
6.屋面或周邊存在大量粉塵、熱量和腐蝕氣體影響的建筑;
7.生產地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
8.安裝后可能降低鄰近建筑物日照標準的區域;
9.城市干道、國省道、鐵路、高速公路沿線兩邊150米范圍內的房屋;
10.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區、傳統村落及其周邊可視范圍內的房屋;
11.縣城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民用建筑。
第八條縣供電公司通過營業廳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線、逐臺區向社會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圍內按申報接網順序出具接入意見。
第三章項目設計
第九條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時,無論是依托既有建(構)筑物自建還是投資租賃開發均應委托具有電力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工商業、黨政機關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單位需具備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戶用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單位需具備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丙級及以上資質。項目設計時應嚴格執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光伏電站安全運行年限應達到25年。
第十條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的科學性、可靠性負責。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應符合《光伏發電電站設計規范》《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電力用戶業擴報裝技術規范》《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光伏發電站防雷技術要求》《光伏發電站防雷技術規程》《光伏發電系統直流電弧保護技術要求》,建(構)筑物消防安全、抗風、抗震、構配件防墜落措施等應符合行業要求。
第四章項目備案
第十一條隨縣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二條戶用自然人屋頂分布式光伏(自建)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房屋自有證明(無產權證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鄉鎮自然資源所出具證明)、房屋建筑結構可靠性證明(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項目自投承諾等材料后備案。
第十三條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由投資企業備案,自建房屋、廠房的需提供權屬證明和房屋建筑結構安全性鑒定證明;租用房屋、廠房屋頂的需提供與屋頂產權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能源管理協議或租用協議、房屋建筑結構安全性鑒定證明,不得隱瞞租用關系以房屋所有人名義備案,不得將涉及多個房屋所有人的屋頂分布式光伏打捆備案。
第十四條業務主管科室對備案項目申請的基本信息、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合格后由投資人登錄湖北政務服務網填報基本信息,行政審批科室復核點擊通過即為完成備案,項目備案證由申請人自行打印。
第五章項目安裝、調試、驗收、并網
第十五條隨縣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備案后應首先取得縣供電公司接入意見后再開工建設,未取得接入意見自行建設的,縣供電公司可不受理并網申請。在接入受限區域仍有意愿建設的項目,允許項目單位通過配套用戶側儲能,在實現屋頂分布式光伏全部自發自用、如向公共電網反送,無償提供上網電量的前提下,由電網企業支持并網接入。
第十六條隨縣屋頂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要嚴格按照項目備案內容建設,認真落實建筑荷載、抗風能力、防水工藝、規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關要求,合理確定建設方式,相關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和監理等參建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資質,使用的光伏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確保項目本質安全。
第十七條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施工安裝單位需具備以下資質許可,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相應電壓等級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1.施工單位需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有效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
2.施工單位需取得電力監管部門核發有效的五級及以上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3.施工單位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應在項目建成后提出并網申請,經電網企業開展涉網設備驗收合格、并網調試完成后并網運行。不能滿足相關技術規范的項目不得并網,相關損失由投資主體自行承擔。電網企業負責完成已并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信息報送工作,督促新建項目在并網后及時完成建檔立卡工作。
第六章 項目運維與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人是項目運維和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安排公司專業人員或委托具有對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和管理期間,投資人除應遵循國家、省、市、縣有關政策和行業技術規范、服務標準外,還應主動履行以下職責:
1.投資人應為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電站購買商業保險,建立光伏項目管理體系,設置(委托)項目運維團隊,對運營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運維服務及其他增值服務。
2.負責光伏項目的維修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每年應進行不少于2次光伏項目的全面維護,災害性天氣(如臺風、冰雹、高溫、大風、暴雨、雷電等)前后應適當增加檢查維護次數。
3.項目開發單位應對光伏陣列、匯流箱、逆變器、防雷接地等設備及其接線保護與支撐、防腐、防潮、防變形和防斷裂等進行定期檢查與維護,發現污損、銹蝕、脫接及松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并記錄檢查情況,對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在光伏設施及附近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安全警示信息。
5.嚴禁私自增加分布式光伏并網容量。
6.對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光伏系統應立即停用,棄用的建(構)筑物太陽能光伏系統必須及時拆除。
7.遇不可抗力、重點項目建設等需房屋拆遷等情況,投資人無條件采取遷建方式積極配合。
第二十一條安裝光伏電站后的最高高度必須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采用的光伏支架須選用滿足25年防腐防銹要求的材質,采用安裝靈活、拆卸方便的裝配式產品。支架安裝中避免現場焊接作業,如防雷接地等必須進行焊接的,應持證操作并做好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發布實施后,如國家或本省出臺新的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或本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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